衡水卫生学校学生考勤制度(补充)
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我校从2009年起执行每周5工作日制度。学生每周日晚自习前返校报到,每周五下午下课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。为严明校纪校规,特将学生考勤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。
1. 学生每学期及每学周必须按时报到,自开课之时起开始考勤。
2. 学生上课(包括自习课)、实验、实习、形势教育、班会、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全部实行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凡事先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、或超过假期事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
3. 学生在节、假日期间,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。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,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(若遇特殊情况,不能按时返校者,应出具相关证明),否则,均以旷课论处。
4. 请事假三天以内,由班主任批准;七天以内,由学管处批准;一周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。病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。其中在校内请病假须出具校医务所的病假证明,在校外请病假需出具医院假条、药费发票、处方单等方可事后补假。
5. 续假手续必须在假满前办理,公假须出具公假证明,审批权限与事假同。
6. 迟到、早退以上课铃声为准,在上课铃声完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,下课铃声响以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。迟到、早退三次,作旷课一学时计算。
7. 学生上课考勤,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,认真登记迟到、早退、旷课学生名单。
8. 各班在每月 5 号以前统计本月考勤结果报学生处备查,学生处将采取不同形式,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出勤情况。
衡水卫生学校
2010年7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