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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水卫生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1-07-03 14:37:22 点击量:5704

衡水卫生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

根据国家教委《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》精神,为了加强学校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,促进身心健康发展,特制定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。

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宣传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,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,引导学生健康成长。

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,要以预防为主,本着保护学生,教育先行,明确责任,教管结合,实事求是,妥善处理的原则,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。

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张振奎书记分管,校保卫处负责,学生处组织、实施,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,明确职责。

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、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。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,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,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管处主任和班主任负责。

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听从指导,服从管理,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。在校保卫处、学管处、团委的指导下,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,自我管理,自我保护作用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

第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,须经学校有关部门(团的活动经团委、班级活动经班主任;年级及以上的活动经学管处)同意,按学校规定进行,并报保卫处备案。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,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。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,须经班主任或学管处主任批准。

第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校保卫处或学管处报告,并保护现场。重大事故学校通知学生家长。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,保卫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,以求协助调查处理。

第八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,妥善处理的原则。

1. 在教学、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,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安全问题或意外事故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
2.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对擅自离校不归,不知去向的学生,班主任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,及时寻找,并通知学生家长。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,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3.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
第九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,学校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,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,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,学校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,并给予相应的待遇。

第十条 本规定适于有正式学籍的本科、专科及中专在校学生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衡水卫生学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9年3月29